(初稿,尚待進一步完善)
一、雙方的主張
(一) 學生的主張
雲林縣立東仁國民中學(下稱東仁國中)學生稱,112年6月7日,林彩玲校長於全校都在場的朝會場合談話時表示:
- 染髮可能被視為藥物濫用;
- 因此,畢業典禮上,有染髮的學生,不可以上台領獎;
- 已經染髮的同學,不要再染黑回去,以免造成二次傷害。
學生對於上述言論的詮釋:
- 上述指示等同於:
(1)禁止染髮的學生上台領獎;
(2)以髮色對學生標籤化。 - 畢業典禮能否上台領獎,與學生是否染髮,其間缺乏合理的關聯。
以上資料來源:臺灣青年民主協會112年6月14日貼文。
(二) 學校的反駁
東仁國中發新聞稿表示:
1、本校的學生輔導管教辦法,並無髮禁,本校以便服為主,故也無服裝儀容檢查,對服儀皆依照教育部規定辦理。
2、媒體報導說校長宣導染髮是「藥物濫用」,事實是朝會宣導「身體自主權」的內涵是需對自己身體負管理和保護的義務,說明頭髮染劑對15歲以下恐有傷健康,如同藥物會對身體造成傷害,並非說染髮是藥物濫用,此部分應是傳達訊息有誤。
3、畢業典禮因學校舞台空間較小,若各班領獎人數多,因舞台空間有限及時間的掌控,所有領獎學生是原地站立,由各班推選一位代表上台受獎,並無染髮者無法上台領獎之情事。
以上資料來源:蔡佩旻,〈遭爆「畢業生染髮不能上台領獎」 雲林東仁國中三點聲明〉,《ETtoday新聞雲》,2023年6月14日
二、事實的認定
(一) 不討論的部分:
學生稱,校長認為染髮是藥物濫用,學校則反駁,是說染頭髮有如使用藥物可能對身體造成傷害。此部分,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。
(二) 學校有無做出行政行為:
由於本文無法認定事實,以下將採假設性鑑定的方式,來研討本案。
- 假設狀況一:東仁國中要求「畢業典禮上,有染髮的學生,不可以上台領獎」。
- 假設狀況二:東仁國中沒有做上述的要求。
三、鑑定
(一) 法規的規定
1. 中央法規
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A 號函公布的《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》第 6 點:「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、健康、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,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。」第 7 點:「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,得視其情節,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,並不得加以處罰。(第 1 項)前項管教措施,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、口頭糾正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、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、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。(第 2 項)」
教育部 111 年 2 月 11 日臺教學(二)字第 1112800641 號函公布的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》第 23 點第 3 項:「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,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,或據以處罰,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,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。」
前者之於後者,為特別法,應優先適用。
2. 地方法規
雲林縣政府教育處,並無自行就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部分,另訂規定。
3. 學校法規
依照東仁國中新聞稿,該校學生輔導管教辦法並無髮禁,但是就服裝儀容規定,並未清楚說明其內容,只說依照教育部規定辦理。因此,本文就以教育部《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》,作為本案適用的法規來討論。
本文要特別說明的是:各校有訂定單行服儀規定的義務,並非穿著便服就不用訂定,請參考《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》第 1 點第 1 項。
(二) 法規的解釋
首先,學校基於「防止危害學生安全、健康、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」的目的,可以採取「必要」的手段,限制學生的髮式。
如果學生違反髮式相關校規(俗稱髮禁),學校可以對學生採取「正向管教措施、口頭糾正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、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、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」,或「輔導」學生。但是,以上的方式,都必須「視其情節」(也就是:不可以說違反就採取全部相同的處罰方式),而且要「適當」、「合乎比例原則」。
問題是,廣義比例原則本來就包含「適當性」的子原則,此處的「適當」是否為贅文?還是教育部認為,上述措施只需要「適當」、「衡平」(狹義比例原則),而不需要「必要」?